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的建议
今年的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在本周末胜利结束了,首先祝愿各位战友都能顺利过关。
今天在这里就执法资格考试提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首先本人非常赞成通过考试和培训的方式提高民警的法律水平,促进民警的执法规范化。
但是对于现在的执法资格考试还是有几点建议:
一、该考试应该分为执法资格考试和能力测评考试两类考试。
二、执法资格的取得应该是录用人民警察的前置条件。
三、人民警察晋升职务应该进行相应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职业能力测评考试。
四、执法资格考试应当由国家统一组织。
我认为警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对于从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应该也特殊的要求,就如同当老师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证,当医生需要取得医师资格证。
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于录用公务员和人民警察都有相应的规定:
1、《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因此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取得执法资格就应当是前置条件,而不应等到录用以后再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需要出示相应的证件即可。
比如: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相信大家都明白这里的相应证件应该是人民警察的《警官证》,而不是什么《执法资格证》。
也就是说,只要取得《警官证》就是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相应执法权。
反过来说,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就不应当颁发《警官证》、也不能穿警服,不能称之为警察。
录用以后再讨论有没有执法资格的问题其实是自相矛盾的。
比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均应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直接从事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活动和任务,但可以在取得资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和进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这个第二条就是一个典型的前后矛盾的表述,前面说没有取得相应的岗位执法资格,不能参与相关执法活动,后面又说要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只有将取得执法资格作为录用人民警察的前置条件才可以避免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于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从提升队伍的整体能力来说,长期的教育培训是必须的,若要晋升相应的职务,也应当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因此可以开始相应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能力测评。通过相应的能力测评作为晋升提拔的条件之一。